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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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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职业


       书记员职业在我国自古有之。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确立了 “官吏”体系的司法活动和分工,逐步形成了“官吏”职级分明的特征。就“吏”字而言,大致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为高级官员服务的下属或为官员服务的小官员,称谓是“官吏、胥吏(封建王朝时期地方官府中负责办理文书的人)”;二是封建时代管理官员的相当于现在的部级单位名称——吏部;我国封建时代的官府一般都设有胥吏,胥吏在我国的历史发展演变过程中又称之为“主簿、典簿、录事”,后来又称之为“师爷”。到了清朝光绪年间和后来的中华民国,才正式借鉴日本和欧洲的称谓,有了“书记官”的名称和书记官制度。


       在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书记官这一职务虽然名分不同,但工作内容实质上是相同的,可惜的是在历史长河中留下来的工作记载却是凤毛麟角。现代社会影视剧《潘杨讼(又名夜审潘仁美)》的影视剧中假设阴曹地府,由相关人员扮饰阎罗王和牛头马面,由寇准将潘仁美的招供如实记录下来后撤掉了设置的阴曹地府,潘仁美发觉上当已经来不及了。这相当于现在的速录(速记)技能。还有《神探狄仁杰》、《开封府》、《于成龙》等一些电视剧都有大量审讯时师爷记录的场景、画面和过程。


       1911年的辛亥革命,彻底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新成立的中华民国借鉴了当时的日本、欧美等国的司法制度,建立了中国的比较完整的司法审判程序,正式确定了书记官职业,并对书记官职业制定了非常具体的职责规范。如:一、负责办理诉讼卷宗的点收整理、编订及人犯羁押登记等事项;二、负责办理诉讼案件的编号、登记及分配事项;三、负责制作各种笔录、传唤通知、提押票制作等事项;四、负责办理裁判参考资料的整理、编号等事项;五、负责办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文稿撰写等事宜;六、负责案卷整理、编订和物证保管、编号等事宜;七、负责案件文书的交付、送达等事宜;八、负责办理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制作、结果公告等事宜;九、负责已结案件卷宗的发送或归档工作;十、负责各项报表制作、提供统计资料;十一、负责其他依法应由书记官办理的事项或长官交办的事项。中华民国于1932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前后历经9次修改,一直沿用至今。《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书记官的职位设置、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任用资格等内容。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院全部称为人民法院,检察机构全部称为人民检察院。此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讯问、庭审和办案过程中逐步设立了书记员的建构设置。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文件,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最后一块管理制度拼图已经到位。走上了“保障规范化,培养定向化,管理制度化,薪酬系统化,成长规律化”的道路。同步还推出了《书记员工作职责》。《书记员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如下:


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法官做好收案的审查,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第一道关。


二、做好开庭(或者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如实、完整地记录法庭审判活动,细心做好开庭中的每一项工作。


四、做好开庭后的工作。闭庭后,协助审判人员将开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宜逐项处理好。


五、做好宣判和裁判文书的送达工作。


六、对于上诉的、抗诉的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


七、做好执行工作。认真办好执行的手续,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


八、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


九、制作好笔录。要依法制作庭审笔录、调查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笔录、宣判笔录等各种笔录。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1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工作;2调解和处理简易纠纷;3统计司法案件;4协助审判人员制作司法文书;5校对司法文书;6开展内勤工作;7做好简易查证工作。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一、检察院书记员职业概述:检察院书记员是以担任案件的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检察员办理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检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人员之一。除了人们印象中的庭审记录外,还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登记和备查等各个环节的参与。有的书记员还要承担司法统计、宣传报道等其他事务性工作。可以说,检察院书记员不仅是庭审记录的“记录人员”,更是关系和涉及到每个案件审理全程的“跟踪仪”。


二、检察院书记员工作内容: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五项:


(一)、协助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办理民事、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二)、完整、如实地将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语言(肢体语言)信息实时速录成为能够签字(摁手印儿)的文字材料。


(三)、协助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四)、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工作。


(五)、做好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出庭抗诉时的速录工作。


三、检察院书记员的职业要求:掌握语言(肢体语言)信息采集能力,速录不低于120个汉字/分钟以上,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案件材料的整合归档能力;对讯问过程中嫌疑人的肢体语言能够准确录入下来以供检察官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谎供提供依据;能够迅速反应、辨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和意图;有较强的自控能力和熟练使用计算机、打印机的能力。


       从上述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工作职责内容来看,两者之间只是在工作业务上稍有差异。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书记员的讯问速录一般都是一问一答式,因此对嫌疑人的眼神、面部表情以及其他肢体动作都要记录下来。而法院书记员的速录一般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合议,速录的发言者包括原告、被告、原告律师、被告律师、证人等从两三个人到五六个人,有时多达十几个人。因此,法院书记员与检察机关书记员相比劳动强度要大一些。


       为了使书记员工作规范化、职业化,让书记员的工作能力符合书记员的工作要求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检察机关书记员速录职业能力培训教材》,正在组织编写《讯问与讯问技巧(暂定名)》;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了《法院书记员职业能力实训教程》和《书记员工作实务》等教材。为了强化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笔录”能力,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和群众出版社联合出版了《人民警察速录职业能力实训教程》。这些都对提高法院书记员和检察机关书记员的速录能力起到决定性作用。对公安办案人员的讯问能力和记录能力,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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